2014年7月1日之後上船的美規車輛,回台灣進口車安全審驗檢測規定有重大改變,這項新改變(美規車型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造成所有美規車輛必須重新通過燈光、零組件等相關車測項目,讓美規車進口貿易車商大喊吃不消,因為他們原本已經用了一兩年的歐規合格證書,都將變成廢紙,每一台美規車型都要重測,每項檢測少則數萬元,多則十幾萬。
但何謂美規車?何謂歐規車?有部分車款廠牌幾乎沒有分美規車或歐規車,日本來的車屬於美規車或歐規車?如何檢測美規車?車測單位也很難回答這些問題,但是無論如何,車測中心就是要分辯美規車及歐規車,美規車及歐規車的檢驗標準、項目、內容都不一樣就對了。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按此聯絡我們,如果需要運車回台灣相關服務協助,請按此參閱這篇說明。
但何謂美規車?何謂歐規車?有部分車款廠牌幾乎沒有分美規車或歐規車,日本來的車屬於美規車或歐規車?如何檢測美規車?車測單位也很難回答這些問題,但是無論如何,車測中心就是要分辯美規車及歐規車,美規車及歐規車的檢驗標準、項目、內容都不一樣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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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規車型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補充作業規定內容(依據103年度第2次「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檢驗相關疑義事項」會議結論及交通部103年5月20日交路字第1030404847號函辦理):
一、符合美國聯邦車輛安全標準(以下簡稱FMVSS ) 規定之Ml 類(幼童專用車除外)國產或進口新車車輛車型(以下簡稱美規車型),得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但以同型式系列無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或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 / E CE )車輛安全法規之車型車輛為限。二、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國產美規車型,應基於國際合作分工所製造,並以生產外銷為主,且有持續外銷之實績。
三、申請美規車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前,申請者應於國產車輛生產製造前或進口車輛裝船前,先行檢附符合前二點規定(包括FMVSS 標準符合性)之說明文件,向審驗機構提出美規車型申請資格確認,經審驗機構審查符合復,方得辦理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
四、申請美規車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檢附附表一規定項目之符合性證明檢測報告;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車型規格之車輛,並以附表二規定數量為限。
五、申請美規車型審驗應檢附之FMVSS 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得由審臉機構或已取得交通部認可相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之檢測機構,辦理檢(監)測合格後出具。
六、已取得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前點符合FMVSS 標準規定之檢(監)測前,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審查並報請交通部同意復,出具之檢測報告,方得作為申請審驗使用。
七、進口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美規車型車輛,得依本審驗補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辦理逐車少量安全審驗,並得不適用第一點但書及第三點之規定。
一、符合美國聯邦車輛安全標準(以下簡稱FMVSS ) 規定之Ml 類(幼童專用車除外)國產或進口新車車輛車型(以下簡稱美規車型),得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但以同型式系列無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或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 / E CE )車輛安全法規之車型車輛為限。二、申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國產美規車型,應基於國際合作分工所製造,並以生產外銷為主,且有持續外銷之實績。
三、申請美規車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前,申請者應於國產車輛生產製造前或進口車輛裝船前,先行檢附符合前二點規定(包括FMVSS 標準符合性)之說明文件,向審驗機構提出美規車型申請資格確認,經審驗機構審查符合復,方得辦理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
四、申請美規車型少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應檢附附表一規定項目之符合性證明檢測報告;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車型規格之車輛,並以附表二規定數量為限。
五、申請美規車型審驗應檢附之FMVSS 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得由審臉機構或已取得交通部認可相同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項目之檢測機構,辦理檢(監)測合格後出具。
六、已取得交通部認可之檢測機構,辦理前點符合FMVSS 標準規定之檢(監)測前,應向審驗機構提出申請經其審查並報請交通部同意復,出具之檢測報告,方得作為申請審驗使用。
七、進口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美規車型車輛,得依本審驗補充作業原則規定申請辦理逐車少量安全審驗,並得不適用第一點但書及第三點之規定。
【備註】:
1.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自行使用、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未逾規定數量其得免符合之項目,依各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規定。
2. 除代理商及製造廠外,其他申請者檢附FMVSS 108檢測報告者,得免符合震動、濕氣、砂塵、腐蝕、熱老化及塑膠光學材質等測試要求。
3. 除代理商及製造廠外,其他申請者檢附FMVSS 135檢測報告者,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失效性能及最終煞車零件確認要求。
4. 本附表一符合性證明文件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檢測報告,須為已取得交通部「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項目認可之檢測機構所出具。
1. 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進口自行使用、少量車型安全審驗未逾規定數量其得免符合之項目,依各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規定。
2. 除代理商及製造廠外,其他申請者檢附FMVSS 108檢測報告者,得免符合震動、濕氣、砂塵、腐蝕、熱老化及塑膠光學材質等測試要求。
3. 除代理商及製造廠外,其他申請者檢附FMVSS 135檢測報告者,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得免符合失效性能及最終煞車零件確認要求。
4. 本附表一符合性證明文件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檢測報告,須為已取得交通部「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項目認可之檢測機構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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