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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稅:在購買新車時必須向政府繳納的稅負之一,我國牌照稅是依照排氣量來區分課稅的,在購車時會依據你所購汽車的排氣量及領牌月份,按照該年度所剩月份比例徵收,(例:三月領牌,該年度所剩月份為10個月,則實際繳納金額為全年稅金× 10/12),而後每年於四月份開徵,必須於4/30前繳納完成。(註:如果您發現內容有任何錯誤,請來信通知我們,感謝您!)
 
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計算如下:

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

稅額(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

自用(全年)

營業(全年)

500以下

1,620

900

501 - 600

2,160

1,260

601 - 1200

4,320

2,160

1201 - 1800

7,120

3,060

1801 - 2400

11,230

6,480

2401 - 3000

15,210

9,900

3001 - 4200

28,220

16,380

4201 - 5400

46,170

24,300

5401 - 6600

69,690

33,660

6601 - 7800

117,000

44,460

7801以上

151,200

56,700

汽車牌照稅過期罰則
1.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規定徵稅期間繳稅者,每逾二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逾三十日為止,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2.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3.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經查獲之交通工具,主管稽徵機關應責令補稅領照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係規定臨時牌照及試車牌照之領用,應納稅額之計算日期間等規定)。
4.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款一倍之罰鍰。
5.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責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

 

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須檢具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

1.身心障礙者者本身領有駕駛執照:申請書二份,身心障礙者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須為同一人),車主印章、身分證,稅單

2.因身心障礙致無駕駛執照者:申請書二份,身心障礙者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車主為身心障礙者或同一戶口名簿內之親屬),戶口名簿(戶口名簿地址須與行車執照地址相同),車主印章、身分證,駕駛人印章、駕照,稅單
  


汽車燃料稅:在購買新車時必須向政府繳納的另一項稅負,燃料稅與牌照稅一樣依排氣量區分課稅,也同樣在購車時會依據你所購汽車的排氣量及領牌月份,按照該年度所剩月份比例徵收,(例:三月領牌,該年度所剩月份為10個月,則實際繳納金額為全年稅金× 10/12),而後則是在每年七月開徵,必須於7/31前繳納完成。

車輛分 類
 費額 
汽缸排汽量

 大 客 車 

 小 客 車 

貨車(含拖車及三輪貨車)

遊覽及出租(每季)

自用

(每年)

營業用

(每季)

自用

(每年)

營業用

(每季)

自用

(每年)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汽油

柴油

50 以下

600

51-125

900

126-250

1200

251-500

2160

1296

788

473

2160

1296

1800

501-600

1440

864

2880

1728

1050

630

2880

1728

2400

601-1200

2160

1296

4320

2592

1575

945

4320

2592

3600

1201-1800

2400

1440

4800

2880

2100

1260

4800

2880

3960

1801-2400

3083

1850

6210

3726

2700

1620

7710

4626

2401-3000

4725

2835

8400

5040

3600

2160

7200

4320

3150

1890

9900

5940

3001-3600

5670

3402

10080

6048

 

 

8640

5184

3780

2268

11880

7128

3601-4200

6443

3866

11460

6876

 

 

9810

5886

4298

2579

13500

8100

汽車燃料稅過期罰則:
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略以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又依交通部90.03.01.交路90字第001909號公告「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如下:
欠費累計未滿新臺幣六千元逾期未滿一個月:三百元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六百元罰鍰
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九百元罰鍰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一千二百元罰鍰
逾期四個月以上:一千八百元罰鍰
欠費累計滿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者逾期未滿一個月:五百元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一千元罰鍰
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一千五百罰鍰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二千元罰鍰
逾期四個月以上:三千元罰鍰
 

對於所有進口車(如賓士、BMW、Lexus等),無論您想從國外自行進口、或是總代理、進口車貿易商所進口的車輛,在海關還必須繳納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詳細可參閱進口車稅金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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