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小轎車在國外所做的污染檢測(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通常根據車型年份有所不同,可是台灣政府制定的污染排放標準卻一視同仁,這造成有些動力取向的車(如裝有渦輪增壓引擎),因為油氣比較高,因此在台灣較難通過檢驗(可能HC較高)。有些車的設計(如Mini)可能較適合寒帶氣候,因為引擎溫度可能較高,故產生較多HC或NOx(所謂產生較多HC,其實是0.11左右,而標準是0.10),引擎太小(1600cc)或太大(5500cc)也都造成問題。一些常見廠牌(如Audi 奧迪)的車,也常常驗不過。總代理進口的車沒有問題的原因是她們只要送驗一台通過即可,而進口車貿易商和個人必須將每台車送驗,因為每台車送驗有了較多的資料作分析,我們才發現一視同仁的污染排放標準對某些車很難通過檢驗。車測中心其實可以公佈她們驗過車子的排放數據提供我們參考,可是車測中心以個人隱私為由拒絕公佈,這造成我們只能根據我們送驗車的資料提供給大家參考。
目前我們驗過一台Lexus超級跑車,這車符合歐規環保五期,Euro 5排污法規(目前台灣美國最新環保法規是環保四期),環保五期的車果然非常犀利,以車測中心超高精密度耗資千萬的檢驗儀器居然檢測不出污染物;希望台灣政府不要白目到要以環保五期的標準來一視同仁地檢驗舊車。
部分的Mini Cooper可能無法通過廢氣污染檢測(一氧化碳CO,碳氫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不論您想自行進口或找人代辦汽車進口,請各位車主注意,有些代辦業者可能會漫天喊價,號稱他們有辦法調車來驗得過,事實上,他們很可能只是再送重驗,而浪費您的驗車費用。通常配備CVT(無段自動變速箱Continuous Variable Transmission)無段自動變速系統較有可能有HC的問題,而其他的則有HC及NOx的問題。通常歐規車更有可能有問題。原因可能出在這車在英國設計製造(部分在德國製造,因為Mini被BMW買下),其設計有可能較適合寒帶氣候,因為引擎溫度可能較高,故產生較多HC(標準值是0.1ppm);另一個原因可能是引擎太小(1598cc),因為測試時要跑到時速120公里來測量廢氣,小引擎因為轉速較高的關係,而可能產生較多的NOx(標準值是0.08ppm)。而Mini Cooper 幾乎連噪音測試都要NG(74dB左右),不可思議吧。
通常一般房車(如BMW 3, 5, 7等系列,或賓士C, E, S, R等系列)如果符合最新環保法規(歐規環保四期,Euro 4排污法規),通常廢氣污染檢測(emission testing)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可是不幸的還是約有相當比例的車有機會無法通過檢測(特別如BMW X3、X5、M3,賓士ML350,Benz S550,Honda S2000,Porsche 911,Gallardo等),可能有非常多種原因,如車子原始設計就無法符合台灣最新的汙染法規(如BMW X3,BMW X5,BMW M3,Benz ML350都有NOx或HC的問題),廢氣集氣桶效能問題,機油揮發物,引擎積碳,引擎溫度稍高,測試儀器誤差(約1-2%),操作人員誤差(約2-5%)註1,或太久沒開。目前危險指數最高的是2004年製造的車,如果您想帶回來的車是2004年份,請您務必來信詢問。如果您的車僅符合歐規環保三期的標準,也有很大可能在不經過調校的情況通過污染檢測,但請您來信詢問。註2
下面列舉台灣汽油車的污染排放標準(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檢測標準 |
交通工具種類 | 施行日期 | 適用情形 | 排放標準 |
行車型態測定 | 惰轉狀態測定 |
分類 | CO (克/公里) | HC (克/公里) | NOx (克/公里) | HC+NOx (克/公里) | CO (%) | HC (ppm) |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 發布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 | - | - | - | - | 3.5 | 900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4.5 | 1200 |
七十六年七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參考車重 (公斤) ≦1020 | 14.31 | - | - | 4.69 | - | - |
1021~1250 | 16.54 | - | - | 5.06 | 3.5 | 600 |
1251~1470 | 18.76 | - | - | 5.43 | - | - |
1471~1700 | 20.73 | - | - | 5.80 | - | - |
1701~1930 | 22.95 | - | - | 6.17 | - | - |
1931~2150 | 24.93 | - | - | 6.54 | - | - |
≦2151 | 27.15 | - | - | 6.91 | - | - |
參考車重 (公斤) ≦1020 | 17.28 | - | - | 5.87 | - | - |
1021~1250 | 19.74 | - | - | 6.32 | - | - |
1251~1470 | 22.46 | - | - | 6.79 | 3.5 | 900 |
1471~1700 | 24.93 | - | - | 7.26 | - | - |
1701~ 1930 | 27.64 | - | - | 7.72 | - | - |
1931~ 2150 | 29.86 | - | - | 8.17 | - | - |
≦2151 | 32.58 | - | - | 8.64 | - | -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4.5 | 1200 |
七十九年七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轎車、旅行車 | 2.11 | 0.255 | 0.62 | - | 3.5 | 600 |
貨車及非轎車、旅行車式之客車 | 11.18 | 1.06 | 1.43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3.5 | 900 |
八十一年八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轎車、旅行車 | 2.11 | 0.255 | 0.62 | - | 1.0 | 200 |
貨車及非轎車、旅行車式之客車 | 11.18 | 1.06 | 1.43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1.2 | 220 |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轎車、旅行車 | 2.11 | 0.255 | 0.62 | - | 1.0 | 200 |
貨車及非轎車、旅行車式之客車 | 超過1200cc | 6.20 | 0.50 | 1.43 |
1200cc以下 | 11.18 | 1.06 | 1.43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1.2 | 220 |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轎車、旅行車 | 2.11 | 0.155 | 0.25 | - | 0.5 | 100 |
貨車及非車、旅行車式之客車 | 超過1200cc | 3.11 | 0.242 | 0.68 | - |
1200cc以下 | 6.20 | 0.50 | 1.43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1.2 | 220 |
九十七年一月一日 | 新車型審驗 新車檢驗 | 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小型特種車 | 2.11 | 0.045 | 0.07 | - | 0.5 | 100 |
使用中車輛檢驗 | - | - | - | - | - | 1.2 | 220 |
註1:操作人員誤差(2-3%),有些檢驗員開您的車可能開的比較順,您的車比較容易過,有些檢驗員可能比較沒經驗,開起您的車可能較不容易通過,兩個檢驗員都符何行車模式的誤差範圍之內,可是一個+3%,一個-3%,兩者差距就是6%了。您的車可能因為6%的差別加上四捨五入,這就是過和不過的差別了。
註2:以上所列車型僅是在統計數據上顯示有較高比例無法通過,事實上任何車型皆有可能無法通過污染測試(如Honda Element, Mazda 3, Benz R350, Audi A4),如果您的車無法通過檢測,請來信詢問,我們或許能幫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
壹、測試目的與步驟
一、測試目的
本測試方法與程序 (以下簡稱本程序)旨在規定「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七條中所定「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之設備要求與所須遵循的測試條件,及依本程序規定下量測汽油車所排放出來的碳氫化合物(HC)、非甲烷碳氫化合物(NMHC)、一氧化碳(CO)及氮氧化物(NOx)等空氣污染物,是否符合「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三條之規定。
二、測試步驟
圖一的測試步驟是用來量測火花點火引擎車輛之排放污染,對於液化石油氣燃料車輛之洩油及再加油步驟則不須執行。
(一)、車輛準備及惰轉狀態測定
執行排放污染測試前,測試車輛必須先執行測試前準備工作,以確保測試結果正確。測試前準備工作包含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進行預備駕駛,依市區行車型態的最初兩個階段在車體動力計上行駛、第二階段則是惰轉狀態測定,可在預備駕駛完成後執行。完成測試前準備工作後,該車輛必須依規定進行車輛靜置。
(二)、行車型態測定
此測定方法乃是在車體動力計上,以行車型態的測試循環進行測試,量測其氣狀污染物。
這個測試循環是依照本程序附件一表二規定的車速對時間關係所描繪出來的一平滑軌跡來加以定義。
如有使用其他替代清潔燃料或混合使用多種燃料之火花點火引擎,且以本程序所訂定之測試方式無法執行正確量測時,車輛製造廠可提其他替代測試方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實施。
貳、測試車輛及燃料
一、測試車輛
(一)、對於測試車輛之條件,應與車輛製造廠填報之申請資料所載相符。
(二)、排氣系統不得有任何洩漏,以避免所收集的廢氣量有所減少。
(三)、進氣系統的氣密性須加以檢查,以確保不因偶發洩漏導致空氣進入而受到影響。
(四)、引擎參數設定的規定,應與車輛製造廠填報之申請資料所載相符。
(五)、車輛行車阻力值
1.每個車輛組成型態皆應有其相對應之行車阻力值,車輛外觀相同者之行車阻力值,車輛製造廠或進口商可選擇代表車代表之。行車阻力值之取得,依附件二之規定。
2.當車輛之行車阻力值使用滑行量測路阻法時,則測試車輛之參考車重,不得超過該代表車型之參考車重5﹪以上。
(六)、測試車輛為執行車體動力計設定的需要,必須安裝一裝置以進行特定參數的量測,並符合本程序叁、二、及附件二中之規定。此裝置必須不影響測試車的行車阻力。
二、測試車輛之額外要求
(一)、車輛之燃料箱(油箱)必須能夠完全洩空燃料。
(二)、測試車輛之底盤、傳動、煞車系統等,如有安裝妨礙車輛在車體動力計上行駛之裝置,必須予以解除或改善,以配合測試正常進行。
三、燃料
(一)、新車型審驗測試、新車抽驗測試及使用中車輛召回改正調查測試所使用汽油,須符合附件三測試用汽油油品規範之規定。
(二)、品管測試所使用之汽油,須符合附件三測試用汽油油品規範或「車用汽柴油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之規定。
(三)、替代清潔燃料及混合燃料車輛,應使用已商品化市面上可以取得之燃料。
(四)、複合動力電動車,應使用符合該內燃機引擎規定之油品規範燃料。
詳細請參閱此-汽油汽車廢氣排放測試方法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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