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而言之在安審法規檢驗方面,總代理進口的車高興怎麼樣都行,貿易商、水貨商或自行進口舊車或新車則必須符合種種細如牛毛的法規,精細的程度有時連VSCC(財團法人安全審驗中心-前身是ARTC)的承辦人員也不知如何才能符合規定。
一、新車新型式
二、新車舊型式
三、舊車新型式
四、舊車舊型式
首先您必須確認進來的車屬於哪一種型式,各種型式的檢驗方式都不大相同,貿易商、水貨商或自行進口車要以新車新型式通過的機率非常低(因為要保障總代理的關希吧),更慘的事情是台灣政府以新法規檢驗舊車,以舊法規檢驗新車,以歐規標準檢驗美規車,簡述如下:
新法規檢驗舊車:
舊法規檢驗新車:
歐規標準檢驗美規車:
我們朋友有台車就卡在下項法規無法通過檢驗長達一年之久(以下節錄安審法規):
審驗車輛之車輛來歷憑證(係指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及車身或引擎號碼資料。在國外已領照使用但未報廢之車輛另應逐車檢附下列文件正本,驗畢後歸還(若文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外文資料者,應依管理辦法第34 條規定,檢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且該譯本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國內公證人驗證):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行車執照或其他車輛證明文件)(審驗機構除審查是否確有國外已領照之事實外,另應查核車身/引擎號碼及是否登載有車輛破損、缺陷情形或為保險、事故回收車輛之情事)。裝船日為中華民國96 年7 月1 日起,另應檢附載明審驗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國外已領照之證明文件原則上應為該國政府所核發之官方證明文件(例如:美國之所有權狀(ERTIFICATE Of TITLE)、日本之自動車檢查証返納證明書或輸出抹消登錄証明書(Export Certificate)。載有出廠日期之原車輛製造廠正式證明文件,得為下列之一。 以美國進口舊車為例,因美國規定車輛應於B 柱(靠前方座椅旁)張貼包括出廠年月等車輛相關資訊,故美國進口舊車得由申請者檢附載有出廠日期之宣告書作為載明原車輛製造廠出廠日期之證明文件,且該宣告書所載年月應與實車B 柱所登載年月相符,審驗機構亦將於辦理實車狀態查核時進行比對確認。由國外原車輛製造廠或其海外公司簽署出具之正式證明文件,且該證明文件格式為首次檢附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Ⅰ)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
(Ⅱ)經國外公證單位驗證後,再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公證人簽章屬實。
未完代續.........進個廣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