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一)申請函(含印鑑卡)。
(二)審核表。
(三)合格證明稿。
(四)中文車輛規格表。
(五)輕型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合格證明申請表(如本附錄表10)。
(六)柴油汽車之排煙測試報告影本。
(七)相片乙份(含四面、引擎、駕駛室、底盤等)。
(八)標識。
(九)符合本附錄第肆條第十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者,原廠須聲明該車型之空氣污染物排放值與國外原車型之排放值相同,且完全符合我國相關法規,並由授權負責人簽章。
(十)車輛製造者授權給國內代理人之授權書。該授權書應賦予國內代理人全權代表該車輛製造者,以申請柴油小客車合格證明,且雙方應完全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國內代理人亦須證明其所負之責任與車輛製造者完全相同。未附有車輛製造者授權書者,由進口商所組成之公會提出申請,應附保證書以保證其所負之責任與車輛製造者完全相同。
(十一)新車抽驗保證書。
(十二)海關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十三)柴油小客車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品質管制計畫,至少應包含自行抽驗方式、比例、檢驗方法、程序、測試結果、紀錄、改正措施、人員配置、測試設備及實驗室配置等。柴油小客車不得少於二百輛抽驗一輛。
(十四)操作手冊(需含排放控制系統保證書,且明確訂出保證期限內檢查項目及更換之零件)。
(十五)柴油小客車屬遵循歐盟98/69/EC指令之相關測試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者,應依該指令規定及其後續修正之規定,具備車上診斷系統(OBD)並檢附該指令所要求之文件。
From: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