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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09-08-04
 
經濟部為落實98年全國能源會議「能源管理與效率提升」核心議題「提升汽、機車新車耗能標準,至2015年提高15%~30%」之結論,將採分階段方式提高汽、機車新車耗能標準。並已於98年8月4日與交通部會銜發布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將油耗標準提高約10%。藉由提升汽機車燃油使用效率,並積極回應國際社會對於溫室氣體減量的訴求。為減少本次修法對國內車輛業者之衝擊,於上述辦法98年8月4日修正前已獲得經濟部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之車輛,給予銷售緩衝期至100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為能有效降低運輸部門二氧化碳排放,世界主要國家多以強制性法規要求車輛製造廠逐步提升車輛燃油使用效率,我國早在民國77年即將小客車、機車耗能納入「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進行管制,民國93年起亦將小貨車耗能管制納入該辦法執行;為逐步提升耗能標準,本辦法已歷經7次修正。

本次修法重點主要係提高汽(柴)油車、機車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數值。如以排氣量等級超過1200~1800cc之汽(柴)油引擎之小客車(轎式、旅行式)為例,以美國FTP75測試方法進行測試之耗能標準,其每公升汽油行駛距離由11.6公里提高為13.0公里;以歐盟1999/100/EC指令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之耗能標準,其每公升汽油行駛距離由10.1公里提高為11.3公里。

另規定車型測試須同時符合油耗及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始由經濟部核發車型耗能證明或車輛耗能證明。對於機車耗能標準之測試,增訂「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採用冷車測試程序進行,以與環保現行之測試法規接軌。

能源局最後強調,我國缺乏自產能源,99.3%能源仰賴進口,且在各國溫室氣體減量之趨勢下,除由政府以強制性法規要求廠商提供高效率省能源車輛供民眾選用外,民眾亦可透過適當駕駛習慣(如:減少不必要的負載以減輕重量、避免快速起步,行駛中盡量保持等速、避免轉彎及變換車道,小客車在涼爽天氣下關閉冷氣約可省油16%以上等)達成節能減碳的目的。如需取得相關資訊,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
http://www.moeaboe.gov.tw)參考下載。